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執字第1號
- 抗告人
-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元
- 相對人
- 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本文定有明文。抗告逾期者,為抗告不合法,原第一審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抗告。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所為109年度仲執字第1號裁定,已於109年11月11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曾於109年11月13日提起抗告,因未繳納抗告費,本院遂以裁定定期命其繳納裁判費,惟仍逾期未繳後,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本院卷55頁、61頁、65頁、77至78頁)。抗告人遲至111年1月13日復提起本件抗告,有民事抗告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印文在卷可參,是本件抗告顯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