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11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159號
- 債權人
- 藝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建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承攬契約書、請款單、發票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