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1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341號債 權 人 八億行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請款發票影本、催告給付貨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