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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15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547號
債 權 人
祥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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