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25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576號
- 債權人
- 日誠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秋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豐珍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吳餘豐已死亡,故請撤回對吳餘豐之請求,並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催告債務人豐珍食品有限公司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經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