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2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883號債 權 人 陳君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朝煌、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陳君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故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僅得對發票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