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2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897號債 權 人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