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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28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898號

債權人
采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多固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請款單及發票)、催繳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經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然該計算方式另外加計營業稅,債權人並未開立發票請款(部分開立之發票亦已作廢),亦未更正請求金額。又債權人敘明自民國109 年5 月後寄出之請款單(地址為宜蘭縣員山鄉)均遭退回,故之後未再寄請款單。惟債權人其中所附之催告函一紙寄至債務人之公司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已合法送達,然該催告函催收金額(請求至109 年9 月30日)與本件請求金額(請求至同年11月15日)不符,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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