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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31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137號

債權人
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專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其中金額新台幣7 仟元得向陳專烈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製作費收據及經陳專烈承諾給付之文件)。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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