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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34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493號

債權人
國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祿泓、陳品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已催告莊祿泓、陳品淳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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