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39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994號
- 債權人
-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家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叡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發票或其他釋明請求金額之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994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叡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發票或其他釋明請求金額之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