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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周博陽

  • 原告
    博俊體能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616號債 權 人 博俊體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博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學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催告陳學樟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註: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未載明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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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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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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