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616號債 權 人 博俊體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博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學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催告陳學樟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註: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未載明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