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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8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851號

債權人
致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皮建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併請於聲請狀增列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提出請求其中金額新台幣315,000 元之發票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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