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號
- 原告
- 林景惠
- 被告
- 詮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淑珍
- 被告
- 陳惠珠
翁天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