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催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催字第20號聲 請 人 金昇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惠娥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催字第2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滾得順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高榮分│109年10月5日 │84,465元 │U一四四六二二一│金昇│ │1 │黃水旺 │行 │ │ │九 │隆企│ │ │ │ │ │ │ │業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 月1 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