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執字第138號聲 請 人 邱致凱 相 對 人 同心火雞肉飯店 法定代理人 鄭建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柒萬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經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以新台幣(下同)10萬元作為勞方所有訴求之調解金額,並分二期,於109 年8 月31日給付3 萬元、109 年9 月30日給付7 萬元,並約定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銀行帳戶內,若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僅給付3 萬元後,尚有第2 期7 萬元並未依約履行,爰就上開未給付7 萬元部分,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有其提出之109 年7 月29日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9 年10月26日桃勞資字第1090086403號函檢附兩造於109 年7 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相關資料等件影本到院供參,堪信為真。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