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38號聲 請 人 邱致凱 相 對 人 同心火雞肉飯店 法定代理人 鄭建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頁第一行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二頁第十六行以下關於「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