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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38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38號

聲請人
邱致凱
相對人
同心火雞肉飯店
法定代理人
鄭建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頁第一行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二頁第十六行以下關於「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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