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44號聲 請 人 呂美煌 相 對 人 琉璃天奈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智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九年八月十八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肆佰陸拾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9 年8 月18日在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調解成立,聲請人原請求相對人給付109 年1 月至7 月工資新臺幣(下同)254,904 元及資遣費 158,563 元(共計413,467元 ),經調解後,相對人同意於109 年9 月30日起至110 年6 月30日為止,共分10期,每期給付聲請人41,346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堪認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按期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惟兩造就調解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總金額為413,460 元(計算式:41,346×10=41 3,460 ),是聲請人逾此範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