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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46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46號

聲請人
林麗玉
相對人
張筌傑即辰鴻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 辰鴻企業社 設桃園市○○區○○路000 巷0 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張筌傑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筌傑即辰鴻企業社 住桃園市○○區○○路000 巷0 號1 樓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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