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46號
- 聲請人
- 林麗玉
- 相對人
- 張筌傑即辰鴻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 辰鴻企業社 設桃園市○○區○○路000 巷0 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張筌傑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筌傑即辰鴻企業社 住桃園市○○區○○路000 巷0 號1 樓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