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江岱穎
- 相對人
- 禾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又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 年11月12日經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成立,兩造同意之調解方案為:相對人同意給付所積欠6 月份工資新臺幣(下同)2 萬9,321 元、7 月份工資964 元、資遣費9,480 元,合計3 萬9,765 元,於109 年11月16日前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帳戶,然相對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該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薪資帳戶存摺內頁為證,並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9 年12月23日桃勞資字第1090105160號函檢送兩造間該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等件到院供參,堪信為真。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同意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10萬元以下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乃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