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8號聲 請 人 沈柏廷 相 對 人 風沛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正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載相對人之名稱,應更正為「風沛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准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