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78號聲 請 人 許宏源 相 對 人 宏祥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松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經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之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及退休金計新臺幣(下同)30萬4,412 元,給付方式為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109 年5 月15日前給付10萬4,412 元,第二期於109 年7 月15日前給付10萬元,第三期於109 年9 月15日前給付10萬元,並均以匯款方式匯至勞方原薪資帳戶內,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屆期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僅給付第一期之款項,尚餘第二、三期之金額計20萬元並未給付),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於109 年3 月13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為證,且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9 年9 月18日府桃勞資字第1090075475號函檢送兩造間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相關資料影本到院供參,堪認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該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尚未履行部分准許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滿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乃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