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侑萱 相 對 人 風沛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正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參佰零玖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在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工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7萬5,309 元,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款項,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勞資爭議,業經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於108 年11月29日調解成立,雙方調解方案為:「㈠勞方林侑萱……請求資方給付工資、資遣費等……(請求標的及金額詳如勞工名冊及請求金額明細表),經調解,資方同意給付,調解成立。資方自【108 年12月起至109 年3 月於每月最後一日】分4 期給付勞方,遇假日順延一日,勞方林侑萱每期43,828元整……給付方式:資方匯款各該數額至勞方林侑萱等4 人原有薪資帳戶,資方若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而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