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李求義
- 聲請人
- 陳舜泓
- 聲請人
- 楊明昌
- 聲請人
- 蘇宣兆
- 聲請人
- 蔡達豊
- 聲請人
- 張義卿
- 聲請人
- 李文成
- 聲請人
- 莊清彥
- 聲請人
- 宋天祚
- 聲請人
- 宋其炫
- 聲請人
- 黃慧貞
- 共同代理人
- 洪惠平律師
- 相對人
- 谷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煥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李求義、陳舜泓、楊明昌、蘇宣兆、蔡達豊、張義卿、李文成、莊清彥、宋天祚、宋其炫、黃慧貞(下稱聲請人李求義等11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李求義等11人調解請求之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金額均逾10萬元而未滿100 萬元,上開聲明係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聲請人李求義等11人每人各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