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1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11號

聲請人
李求義
聲請人
陳舜泓
聲請人
楊明昌
聲請人
蘇宣兆
聲請人
蔡達豊
聲請人
張義卿
聲請人
李文成
聲請人
莊清彥
聲請人
宋天祚
聲請人
宋其炫
聲請人
黃慧貞
共同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
相對人
谷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煥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李求義、陳舜泓、楊明昌、蘇宣兆、蔡達豊、張義卿、李文成、莊清彥、宋天祚、宋其炫、黃慧貞(下稱聲請人李求義等11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李求義等11人調解請求之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金額均逾10萬元而未滿100 萬元,上開聲明係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聲請人李求義等11人每人各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