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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52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52號

聲請人
鄧瑞郡
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相對人
茂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聯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15,167 元,為退休金、特休未休之工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然該部分係請求給付退休金、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是該部分請求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507 元(4,520 -【4,520 ÷3 ×2 】=1,507 ,小數以下四捨五入),其餘563,904 元部分為請求賠償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677 元(計算式:1,507 +6,170 =7,677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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