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28號聲 請 人 黃威景 相 對 人 長生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未據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當庭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20 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查詢紀錄可參,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