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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2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28號

聲請人
黃威景
相對人
長生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未據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當庭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20 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查詢紀錄可參,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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