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58號
- 聲請人
- 李明智
- 相對人
- 華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范榮煌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鍾柏彥
- 相對人
- 宏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世新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訴之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97,613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