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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5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58號

聲請人
李明智
相對人
華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范榮煌
相對人
相對人
鍾柏彥
相對人
宏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世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訴之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97,613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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