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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76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76號

聲請人
徐永惠
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代理人
段家傑律師
相對人
義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902,1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但聲請人係勞工請求給付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即6,607 元(9,910 元×2/3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03 元(9,910 元-6,6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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