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76號
- 聲請人
- 徐永惠
- 代理人
- 邱靖棠律師
- 代理人
- 程居威律師
- 代理人
- 段家傑律師
- 相對人
- 義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902,1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但聲請人係勞工請求給付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即6,607 元(9,910 元×2/3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03 元(9,910 元-6,6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