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84號
- 聲請人
- 陳彥同
- 相對人
-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維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調解。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其聲明:「: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合計31萬500 元。㈡開立費自願離職證明書」,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調解費用,因該欠缺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調解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