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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5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5號

原告
謝億耘
被告
愛樂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正祥

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業務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635,585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應先徵收2,313 元

(計算式:6,940 元×1/3 =2,31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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