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5號原 告 謝億耘 被 告 愛樂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正祥 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業務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5,585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應先徵收2,313 元(計算式:6,940 元×1/3 =2,31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康 馨 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