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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7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74號

聲請人
賴又靖
相對人
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命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等事件,聲請人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 項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請求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4 萬7,749 元,上開聲明係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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