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74號聲 請 人 賴又靖 相 對 人 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命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等事件,聲請人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 項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請求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4 萬7,749 元,上開聲明係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