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8號
- 原告
- 徐承寬
- 被告
- 大園起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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