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23號
- 原告
- 李春香
- 被告
- 翁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美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 萬元之加班費,原告此部分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元×1/ 3=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