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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23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23號

原告
李春香
被告
翁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 萬元之加班費,原告此部分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元×1/ 3=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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