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蕭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8 月31日109 年度勞小字第33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茲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而本件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