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3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蕭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 109 年8 月31日109 年度勞小字第33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茲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而本件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