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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42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泳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風興
訴訟代理人
李智豪

      陳芯蘋

      張芳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1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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