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泳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風興
- 訴訟代理人
- 李智豪
陳芯蘋
張芳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1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