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簡字第15號原 告 王淑琴 訴訟代理人 王淑滿 鄭世脩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俊杰律師 被 告 金京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翰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子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時原含有王淑琴、謝博閔、黃啟隆、莊右加、張琇雯、潘威婷等6 人,聲明請求:㈠相對人(指被告)應給付如勞工名冊所載金額予聲請人(指上開6 人),及自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特休假期未付(見本院卷第3 頁)。而謝博閔、黃啟隆、莊右加、張琇雯、潘威婷等5 人已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具狀撤回調解之聲請(見本院卷第59頁);又原告之聲明迭經變更,最後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2,552 元,及自民事準備三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331 頁)。經核原告所為,與原訴皆係基於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所生爭議,基礎事實均屬同一,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107 年2 月26日起至108 年10月13日止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會計人員職務,雙方約定每月保證底薪為4 萬元(自108 年6 月起調整為5 萬元)。而原告任職於被告公司期間,有如附表「加班總時數」欄所示延長工時之情,惟被告公司並未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給付足額之延長工時工資,尚積欠如附表「原告主張短少給付之數額」欄所示各該月份之加班費,且依原告之工作年資,尚有特別休假10日未休畢,故被告公司自應給付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補償13,340元。爰依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公司如數給付加班費差額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補償等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就延長工時加班費部分,原告自107 年2 月至108 年5 月期間為時薪制人員(107 年度為時薪140 元、108 年度為時薪150 元),而原告所稱保證底薪4 萬元乃為當月份基本時薪工時加計加班費後,倘有不足4 萬元者,被告公司會直接給付原告4 萬元,並非被告公司於原告到職時有承諾保障底薪為4 萬元。至於特別休假未休部分,被告公司同意給付原告特別休假10日、每日工資1,334 元,總計13,340元之工資補償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自107 年2 月26日起至108 年10月13日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會計人員職務。而原告於108 年6 月至108 年10月期間月薪為5 萬元。 ㈡原告任職於被告公司期間,自107 年2 月至108 年5 月有如附表「加班總時數」欄所示延長工時之情。 ㈢原告於107 年6 、7 月間,已自被告公司領取該月份薪資各4 萬元。 ㈣原告於108 年6 月任職被告公司期間,有平常日、休息日延長工時之情,兩造均不爭執該月份之加班費差額為14,654元。 ㈤原告於108 年7 月任職被告公司期間,有平常日、休息日延長工時之情,兩造均不爭執該月份之加班費差額為24,089元。 ㈥原告於108 年8 月任職被告公司期間,有平常日、休息日延長工時之情,兩造均不爭執該月份之加班費差額為16,341元。 ㈦原告於108 年9 月任職被告公司期間,有平常日延長工時之情,兩造均不爭執該月份之加班費差額為4,316 元。 ㈧原告於108 年10月任職被告公司期間,有平常日延長工時之情,兩造均不爭執該月份之加班費差額為355 元。 ㈨原告任職於被告公司期間,尚有10日特別休假未休畢,兩造均不爭執該10日之工資補償為13,340元。 ㈩原告前曾於109 年2 月3 日與訴外人謝博閔、黃啟隆、莊右加、張琇雯、潘威婷等5 人共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被告公司應依法給付渠等在職期間之延長工時工資等語,而雙方先後於109 年2 月12日、同年月21日在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進行調解,因雙方各執己見以致調解不成立。 四、至於原告復主張兩造間有約定保證底薪,被告公司於其在職期間積欠延長工時之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補償未付等情,則為被告公司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有關延長工時加班費部分: ⒈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之時,係基於平等之地位,勞工得依雇主所提出之勞動條件決定是否成立契約,則為顧及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關於勞工應獲得之工資額,原則上得由勞、雇雙方予以議定,僅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此種工資約定並不違背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則雙方一旦約定即應依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收受,自不得於事後反於契約成立時之合意而另行主張更高之勞動條件。 ⒉原告主張被告公司負責人陳俊翰於其到職時即承諾每月保證底薪為4 萬元,並非薪資表上所載時薪140 元或150 元云云,無非係以原告胞兄即證人王有意之證詞為憑。惟查,原告胞兄即證人王有意雖到庭證稱:原告本來在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班,請育嬰假期間,被告公司負責人陳俊翰想請原告去他公司上班,說底薪4 萬元起跳,且陳俊翰亦有到越南向伊父親提及此事等語(見本院卷第260 、261 頁);然其就是否知悉原告至被告公司上班薪水如何計算?有無聽過原告反應薪水不夠被欠薪?原告為何離職等節,則答稱:伊沒有跟原告轉達過陳俊翰說底薪4 萬元起跳的事,伊跟陳俊翰說這是你們自己的事情自己去談,因為上班內容好壞伊不清楚,所以叫他們自己去談,且原告是離職後到越南工作才跟伊說起她認為上班時數不正確,任職期間沒有跟伊談過此事,伊知道原告與陳俊翰有起爭執,陳俊翰有作勢要打原告,但爭執細節伊沒有過問等語(見本院卷第260 、261 頁),足徵證人王有意並未親自見聞兩造就工資數額事項之實際討論內容,自難單憑證人王有意之證詞而當然推認兩造間有底薪4 萬元之合意,不得採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⒊又本件兩造均不爭執被告公司所提出之員工薪資表皆為原告擔任被告公司會計人員職務上所製作,其中依107 年2 月至107 年5 月份薪資表之記載,原告薪資乃以時薪140 元乘以工作時數後計算出請領薪資數額,而依107 年8 月至108 年5 月份薪資表記載,原告之薪資則係以基本時薪工資(107 年8 月至12月之時薪為140 元、108 年1 月至5 月之時薪為150 元)加計獎金、全勤等項目計算之,亦即原告之當月薪資表內容係明確記載以時薪計算工資,並非一律以底薪4 萬元計算其薪資數額,且無任何「保證底薪」之約定;再對照各該月份員工薪資明細表,其中原告於107 年3 月份請領薪資為36,960元,實領金額則為4 萬元、自107 年8 月起至108 年1 月領取薪資數額均逾4 萬元、於108 年2 月至5 月實際領取薪資金額均為4 萬元(見本院卷第283 、121 、127 、135 、143 、151 、161 、169 、177 、185 、193 頁)等情,則被告公司辯稱原告每月工作時薪加計加班費後不足4 萬元部分仍以4 萬元計算支付,尚非無憑。 ⒋再者,如依原告之主張計算,亦即被告公司除應給付保證底薪4 萬元外,應再按其所整理提出之「底薪」工資及「加班×1.34或×1.67」延長工時時數,重為計算其加班費差額( 見本院卷第343 至358 頁),經核各該月份之應領薪資與原告在職期間每月實領薪資之數額差異甚大(原告主張每月應領薪資數額為5 萬餘元至9 萬餘元,惟被告公司僅於工作時薪加計加班費後不足4 萬元時直接給付4 萬元),而以原告身為計算及製作薪資表之會計人員,於任職近1 年8 月餘期間均未曾就此向被告公司提出任何質疑或請求,實與常情有違,自不得任由原告事後片面翻異,從而其主張107 年2 月至108 年5 月延長工時加班費之計算應以兩造間約定之保證底薪4 萬元為時薪基準云云,非為可採。 ⒌按「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1 、2 款、第37條、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承前所述,原告於107 年2 月至108 年5 月總加班時數詳如附表「加班總時數」欄所示(至於108 年6 月至10月之加班費差額兩造均不爭執如前述不爭執事項㈣至㈧),且被告公司已自承於原告在職期間有未依上開法律規定詳實核算並如數給付延長工時加班費之事實,則經計算後,被告公司合計短發如附表「被告短少給付之金額」欄所示加班費差額197,119 元予原告,自應予以補足。 ㈡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補償部分: 原告主張其任職於被告公司期間,尚有10日特別休假未休畢,被告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支付工資補償13,340元乙節,為被告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72 頁),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列計。 ㈢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之金額合計為210,459 元(含加班費差額197,119 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補償13,340元)。逾此範圍之主張,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民事準備三狀繕本係於109 年7 月27日送達予被告公司(見本院卷第367 頁),是本件原告向被告公司請求利息之起算日應為109 年7 月28日,自堪認定。 六、綜上所陳,原告基於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主張,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判決第1 項係法院就勞工之請求為被告公司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同時宣告被告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再本院前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後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此乃促請法院職權發動而已,本院自無庸就其聲請而為准駁之裁判;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慧慧 附表:延長工時加班費(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 │ 日期 │加班總│原告主張短少│ 時薪 │ 時薪算式 │ 加班算式 │ 加班費用 │被告應給付之│原告實際已領取之│被告短少給│ │ (民國) │時數 │給付之數額 │ │ │ │ │薪資或加班費│薪資或加班費數額│付之金額 │ ├───────┼───┼──────┼────┼───────────┼───┬───┼────┬────┼──────┼────────┼─────┤ │107年2月 │ 6.5 │3,428 │140 │該月薪資單「基本時薪工│ 3 │1.34 │563 │ │7,405 (2240│5,400 │2,005 │ │ │ │ │ │資2240」÷16小時 ├───┼───┼────┤1,381 │+1381+2240│(卷第277頁) │ │ │ │ │ │ │ │ 3.5 │1.67 │818 │ │+1544) │ │ │ ├───────┼───┤ ├────┤ ├───┼───┴────┼────┤ │ │ │ │107年2月28日 │ 15 │ │140 │ │ 8 │140×8×2 │2,240 │ │ │ │ │ │ │ │ │ ├───┼───┬────┼────┤ │ │ │ │ │ │ │ │ │ 2 │1.34 │375 │ │ │ │ │ │ │ │ │ │ ├───┼───┼────┤1,544 │ │ │ │ │ │ │ │ │ │ 5 │1.67 │1,169 │ │ │ │ │ ├───────┼───┼──────┼────┼───────────┼───┼───┼────┼────┼──────┼────────┼─────┤ │107年3月 │87.68 │22,904 │ │該月薪資單「基本時薪工│39.98 │1.34 │7,500 │ │43,292(2464│40,000 │3,292 │ │ │ │ │140 │資24640 」÷176 小時 ├───┼───┼────┤18,652 │0+18652 ) │(卷第283頁) │ │ │ │ │ │ │ │47.7 │1.67 │11,152 │ │ │ │ │ ├───────┼───┼──────┼────┼───────────┼───┼───┼────┼────┼──────┼────────┼─────┤ │107年4月 │62.93 │28,958 │140 │該月薪資單「基本時薪工│29.73 │1.34 │5,577 │ │37,590 (201│29,820 │7,770 │ │ │ │ │ │資20160 」÷144 小時 ├───┼───┼────┤13,339 │60 +13339+│(卷第289頁) │ │ │ │ │ │ │ │33.2 │1.67 │7,762 │ │1890+2201)│ │ │ ├───────┼───┤ ├────┤ ├───┼───┴────┼────┤ │ │ │ │107年4月4日 │6.75 │ │140 │ │6.75 │140×6.75×2 │1,890 │ │ │ │ ├───────┼───┤ ├────┤ ├───┼────────┼────┤ │ │ │ │107年4月5日 │7.86 │ │140 │ │7.86 │140 ×7.86 ×2 │2,201 │ │ │ │ ├───────┼───┼──────┼────┼───────────┼───┼───┬────┼────┼──────┼────────┼─────┤ │107年5月 │71 │19,613 │146 │該月薪資單「基本時薪工│30 │1.34 │5,869 │ │41,016(2515│39,026 │1,990 │ │ │ │ │ │資24150 +全勤獎金1000├───┼───┼────┤15,866 │0 +15866 )│(卷第295頁) │ │ │ │ │ │ │」÷172.5 小時 │41 │1.67 │9,997 │ │ │ │ │ ├───────┼───┼──────┼────┴───────────┴───┴───┴────┴────┴──────┴────────┼─────┤ │107年6月 │ │72,052 │因各該月薪資單及出勤紀錄資料欠缺,本院認應以107 年3 月至12月被告短少給付之金額平均為計算依據,經 │9,121 │ ├───────┼───┼──────┤計算後,107 年6 、7 月應認被告公司短少給付之金額各為9,121 元 │ │ │107年7月 │ │72,052 │(〈3292+7770+1990+6640+10828 +21286 +13682 +7482〉÷8 ) │9,121 │ ├───────┼───┼──────┼────┬───────────┬───┬───┬────┬────┬──────┬────────┼─────┤ │107年8月 │108.5 │26,483 │160 │該月薪資單「基本時薪工│37 │1.34 │7,933 │ │27,038 │20,398 │6,640 │ │ │ │ │ │資21280 +全勤獎金3000├───┼───┼────┤27,038 │ │(見卷第121頁) │ │ │ │ │ │ │」÷152 小時 │71.5 │1.67 │19,105 │ │ │ │ │ ├───────┼───┼──────┼────┼───────────┼───┼───┼────┼────┼──────┼────────┼─────┤ │107年9月 │104 │26,674 │187 │該月薪資單「基本時薪工│34 │1.34 │8,520 │ │30,380 │19,552 │10,828 │ │ │ │ │ │資17920 +全勤獎金3000├───┼───┼────┤30,380 │ │(見卷第127頁) │ │ │ │ │ │ │+獎金3000」÷128 小時│70 │1.67 │21,860 │ │ │ │ │ ├───────┼───┼──────┼────┼───────────┼───┼───┼────┼────┼──────┼────────┼─────┤ │107年10月 │129 │26,379 │192 │該月薪資單「基本時薪工│39 │1.34 │10,034 │ │53,340(3889│32,054 │21,286 │ │ │ │ │ │資24430 +全勤獎金3000├───┼───┼────┤38,892 │2 +3072+34│(見卷第135頁) │ │ │ │ │ │ │+加薪6000」÷174.5 小│90 │1.67 │28,858 │ │01+3072+11│ │ │ ├───────┼───┤ ├────┤時 ├───┼───┴────┼────┤56+3072+67│ │ │ │107年10月10日 │19 │ │192 │ │8 │192×8×2 │3,072 │5) │ │ │ │ │ │ │ │ ├───┼───┬────┼────┤ │ │ │ │ │ │ │ │ │2 │1.34 │515 │ │ │ │ │ │ │ │ │ │ ├───┼───┼────┤3,401 │ │ │ │ │ │ │ │ │ │9 │1.67 │2,886 │ │ │ │ │ ├───────┼───┤ ├────┤ ├───┼───┴────┼────┤ │ │ │ │107年10月13日 │12 │ │192 │ │8 │192×8×2 │3,072 │ │ │ │ │ │ │ │ │ ├───┼───┬────┼────┤ │ │ │ │ │ │ │ │ │2 │1.34 │515 │ │ │ │ │ │ │ │ │ │ ├───┼───┼────┤1,156 │ │ │ │ │ │ │ │ │ │2 │1.67 │641 │ │ │ │ │ ├───────┼───┤ ├────┤ ├───┼───┴────┼────┤ │ │ │ │107年10月27日 │10.5 │ │192 │ │8 │192×8×2 │3,072 │ │ │ │ │ │ │ │ │ ├───┼───┬────┼────┤ │ │ │ │ │ │ │ │ │2 │1.34 │515 │ │ │ │ │ │ │ │ │ │ ├───┼───┼────┤675 │ │ │ │ │ │ │ │ │ │0.5 │1.67 │160 │ │ │ │ │ ├───────┼───┼──────┼────┼───────────┼───┼───┼────┼────┼──────┼────────┼─────┤ │107年11月 │132.5 │27,372 │168 │該月薪資單「基本時薪工│42 │1.34 │9,455 │ │43,950(3484│30,268 │13,682 │ │ │ │ │ │資24640 +全勤獎金3000├───┼───┼────┤34,846 │6 +2688+22│(見卷第143頁) │ │ │ │ │ │ │+加薪2000」÷176 小時│90.5 │1.67 │25,391 │ │5 +2688+11│ │ │ ├───────┼───┤ ├────┤ ├───┼───┴────┼────┤51+2352) │ │ │ │107年11月3日 │9 │ │168 │ │8 │168 ×8×2 │2,688 │ │ │ │ │ │ │ │ │ ├───┼───┬────┼────┤ │ │ │ │ │ │ │ │ │1 │1.34 │225 │225 │ │ │ │ ├───────┼───┤ ├────┤ ├───┼───┴────┼────┤ │ │ │ │107年11月10日 │12.5 │ │168 │ │8 │168 ×8×2 │2,688 │ │ │ │ │ │ │ │ │ ├───┼───┬────┼────┤ │ │ │ │ │ │ │ │ │2 │1.34 │450 │ │ │ │ │ │ │ │ │ │ ├───┼───┼────┤1,151 │ │ │ │ │ │ │ │ │ │2.5 │1.67 │701 │ │ │ │ │ ├───────┼───┤ ├────┤ ├───┼───┴────┼────┤ │ │ │ │107年11月24日 │7 │ │168 │ │7 │168 ×7×2 │2,352 │ │ │ │ ├───────┼───┼──────┼────┼───────────┼───┼───┬────┼────┼──────┼────────┼─────┤ │107年12月 │102.5 │28,422 │150 │該月薪資單「基本時薪工│34 │1.34 │6,834 │ │31,922(2399│24,440 │7,482 │ │ │ │ │ │資21210 +全勤獎金1500├───┼───┼────┤23,993 │3 +2400 + │(見卷第151頁) │ │ │ │ │ │ │」÷151.5 小時 │68.5 │1.67 │17,159 │ │778 +2250+│ │ │ ├───────┼───┤ ├────┤ ├───┼───┴────┼────┤2400+101 )│ │ │ │107年12月22日 │11.5 │ │150 │ │8 │150 ×8×2 │2,400 │ │ │ │ │ │ │ │ │ ├───┼───┬────┼────┤ │ │ │ │ │ │ │ │ │2 │1.34 │402 │ │ │ │ │ │ │ │ │ │ ├───┼───┼────┤778 │ │ │ │ │ │ │ │ │ │1.5 │1.67 │376 │ │ │ │ │ ├───────┼───┤ ├────┤ ├───┼───┴────┼────┤ │ │ │ │107年12月23日 │7.5 │ │150 │ │7.5 │150 ×7.5×2 │2,250 │ │ │ │ ├───────┼───┤ ├────┤ ├───┼────────┼────┤ │ │ │ │107年12月29日 │8.5 │ │150 │ │8 │150 ×8×2 │2,400 │ │ │ │ │ │ │ │ │ ├───┼───┬────┼────┤ │ │ │ │ │ │ │ │ │0.5 │1.34 │101 │101 │ │ │ │ ├───────┼───┼──────┼────┼───────────┼───┼───┼────┼────┼──────┼────────┼─────┤ │108年1月 │120.5 │21,024 │178 │該月薪資單「基本時薪工│41 │1.34 │9,779 │ │35,191(3341│25,226 │9,965 │ │ │ │ │ │資26400 +全勤獎金3000├───┼───┼────┤33,411 │1 +1780) │(見卷第161頁) │ │ │ │ │ │ │+加薪2000」÷176 小時│79.5 │1.67 │23,632 │ │ │ │ │ ├───────┼───┤ ├────┤ ├───┼───┴────┼────┤ │ │ │ │108年1月26日 │5 │ │178 │ │5 │178×5×2 │1,780 │ │ │ │ ├───────┼───┼──────┼────┼───────────┼───┼───┬────┼────┼──────┼────────┼─────┤ │108年2月 │47.5 │14,292 │286 │該月薪資單「基本時薪工│21.5 │1.34 │8,240 │ │26,092(2065│9,548 │16,544 │ │ │ │ │ │資15975 +加薪14477 」├───┼───┼────┤20,658 │8 +2860+25│ │ │ │ │ │ │ │÷106.5 小時 │26 │1.67 │12,418 │ │74) │ │ │ ├───────┼───┤ ├────┤ ├───┼───┴────┼────┤ │ │ │ │108年2月6日 │5 │ │286 │ │5 │286×5×2 │2,860 │ │ │ │ ├───────┼───┤ ├────┤ ├───┼────────┼────┤ │ │ │ │108年2月7日 │4.5 │ │286 │ │4.5 │286×4.5×2 │2,574 │ │ │ │ ├───────┼───┤ ├────┴───────────┴───┴────────┴────┴──────┴────────┴─────┤ │108年2月8日 │3.5 │ │非國定假日,無加班費問題 │ ├───────┼───┼──────┼────┬───────────┬───┬───┬────┬────┬──────┬────────┬─────┤ │108年3月 │52.5 │15,363 │186 │該月薪資單「基本時薪工│20.5 │1.34 │5,109 │ │17,653(1504│10,553 │7,100 │ │ │ │ │ │資23775 +加薪5672」÷├───┼───┼────┤15,049 │9 +2604) │(見卷第177 頁)│ │ │ │ │ │ │158.5 小時 │32 │1.67 │9,940 │ │ │ │ │ ├───────┼───┤ ├────┤ ├───┼───┴────┼────┤ │ │ │ │108年3月9日 │7 │ │186 │ │7 │186 ×7 ×2 │2,604 │ │ │ │ ├───────┼───┼──────┼────┼───────────┼───┼───┬────┼────┼──────┼────────┼─────┤ │108年4月 │38 │11,340 │210 │該月薪資單「基本時薪工│14.5 │1.34 │4,080 │ │14,631(1232│7,638 │6,993 │ │ │ │ │ │資23100 +加薪9262」÷├───┼───┼────┤12,321 │1 +2310) │ │ │ │ │ │ │ │154 小時 │23.5 │1.67 │8,241 │ │ │ │ │ ├───────┼───┤ ├────┤ ├───┼───┴────┼────┤ │ │ │ │108年4月4日 │5.5 │ │210 │ │5.5 │210×5.5×2 │2,310 │ │ │ │ ├───────┼───┼──────┼────┼───────────┼───┼───┬────┼────┼──────┼────────┼─────┤ │108年5月 │42.5 │10,978 │184 │該月薪資單「基本時薪工│16 │1.34 │3,945 │ │12,088 │8,543 │3,545 │ │ │ │ │ │資25575 +加薪5882」÷├───┼───┼────┤12,088 │ │ │ │ │ │ │ │ │170.5 小時 │26.5 │1.67 │8,143 │ │ │ │ │ ├───────┼───┼──────┼────┴───────────┴───┴───┴────┼────┼──────┼────────┼─────┤ │108年6月 │ │14,654 │即不爭執事項㈣ │14,654 │ │ │14,654 │ ├───────┼───┼──────┼─────────────────────────────┼────┼──────┼────────┼─────┤ │108年7月 │ │24,089 │即不爭執事項㈤ │24,089 │ │ │24,089 │ ├───────┼───┼──────┼─────────────────────────────┼────┼──────┼────────┼─────┤ │108年8月 │ │16,341 │即不爭執事項㈥ │16,341 │ │ │16,341 │ ├───────┼───┼──────┼─────────────────────────────┼────┼──────┼────────┼─────┤ │108年9月 │ │4,316 │即不爭執事項㈦ │4,316 │ │ │4,316 │ ├───────┼───┼──────┼─────────────────────────────┼────┼──────┼────────┼─────┤ │108年10月 │ │355 │即不爭執事項㈧ │355 │ │ │355 │ ├───────┴───┴──────┴─────────────────────────────┴────┴──────┴────────┼─────┤ │ 總計 │197,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