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簡字第17號原 告 黃氏蓓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 被 告 溫㨗賡即阿布漢堡寶山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就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如分別以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7 年12月中旬起,即受雇於被告而擔任早餐店員工,工資按每小時法定基本時薪計【107 年為每小時新臺幣(下同)140 元,108 年為每小時150 元】,然被告自108 年4 月起開始拖延給付工資,經原告多次請求,始於108 年7 月發放同年4 、5 、6 月工資34,732元,惟原告之上開三個月工資合計應為74,732元,被告竟剋扣40, 000 元而未給付之,且原告之108 年7 月至9 月合計應得工資,計105,150 元【(計算式:150 元×(238.5 小時+22 8.5 小時+234 小時)=105,150 元),被告亦未給付予原告,原告遂於108 年9 月30日離職。又原告自108 年4 月1 日起至108 年9 月30日止之每月平均工資為29,980元【計算式:(74,732元+105,150 元)÷6 =29,980元】,依勞保 局之勞工退休金月提撥工資分及表規定,原告每月提撥新制勞工退休金工資為30,300元,因此被告應每月為原告提撥新制勞工退休金1,818 元(計算式:30,300元×6 %=1,818 元),則9 個月工作期間計為16,362元,然被告卻均未提撥之。為此,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 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及補提勞工新制退休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5,150 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撥16,362元至原告設於勞工局之個人退休金帳戶內;㈢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08 年4 月至同年6 月薪資計算單、108 年7 月至同年9 月打卡單、基本工資之制訂與調整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提撥工資分級表等件各1 份為證(見本院109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6號卷〈下稱勞簡專調卷〉第11頁至第25頁);且核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 年4 月8 日保退二字第10913068120 號函所檢送本院有關原告於被告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異動明細表之內容相符(見勞簡專調卷第45頁至第47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抗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則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前揭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 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資145,150 元(計算式:40,000元+105,150 元=145,150 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 年6 月1 日(見勞專調卷第109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提撥新制勞工退休金16,362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之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另行論述,附此敘明。 六、又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