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徐培元游璧庄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上訴人
彭聲遠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被上訴人
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源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之記載部分,應增列一行「訴訟代理人沈富明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8 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游璧庄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