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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4號

原告
林美滿
被告
晟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9,527 元及1 日休假(相當於1,230 元,計算式:36,907÷30=1,23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即應先徵收737 元(計算式:2,210 元×1/3 =7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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