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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徐培元
  •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 原告
    林美滿
  • 被告
    晟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4號原   告 林美滿 被   告 晟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99,527 元及1 日休假(相當於1,230 元,計算式:36,907÷30 =1,23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應先徵收737 元(計算式:2,210 元×1/3 =737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康 馨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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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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