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4號原 告 林美滿 被 告 晟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99,527 元及1 日休假(相當於1,230 元,計算式:36,907÷30 =1,23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應先徵收737 元(計算式:2,210 元×1/3 =737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康 馨 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