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38號
- 聲請人
- 饒光源
- 聲請人
- 徐志文
- 聲請人
- 饒庭維
- 相對人
- 阡鈞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倩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相對人公司設址在新竹縣芎林鄉,有聲請人提出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相對人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函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亦陳稱其勞務提供地在新竹縣,有本院辦理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1 紙附卷可考,兩造復未以文書合意約定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首揭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