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51號
- 原告
- 邱麗英
- 被告
- 富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薪資等合計新臺幣(下同)42萬6,2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但原告係勞工請求給付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即3,087 元(4,630 元×2/3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3 元(4,600 元-3,0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