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9號聲 請 人 鄭堉宏 相 對 人 日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蘇星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蘇星友(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109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為 相對人日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此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因相對人之董事長喻文傑已辭任董事長及董事職務,為恐本案訴訟有延誤之虞,爰聲請本院裁定選任相對人之董事蘇星友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董事長原為喻文傑,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查,惟喻文傑已於109 年4 月21日以存證信函辭任董事長及董事,相對人迄今尚未選任新任董事長等情,有董事長及董事辭職書、存證信函等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31-237 頁)。是以,相對人之代表人喻文傑已不能行使代表權,自有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蘇星友為相對人之董事,聲請人亦陳明蘇星友為相對人之主要管理人,並指揮監督聲請人執行勞務,就相對人之事務應知之甚詳,於本案訴訟選任蘇星友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依法選任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