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2號

聲請人
湄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澤泉
相對人
吳明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