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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1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4號

聲請人
徐振益
相對人
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哲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101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勞訴字第一0一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之民國一0九年九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核對鈞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101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庭期筆錄及訴訟代理人所述內容是否違誤,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該次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三、經查,聲請人係為核對筆錄記載內容及訴訟代理人所述內容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事件卷宗無訛,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09 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條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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