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坤進
即原告
林鈺軒
即原告
陳柏潤
即原告
張志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航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10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萬1668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25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