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坤進 林鈺軒 陳柏潤 張志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航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10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萬1668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25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