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6號原 告 陳柏翰 林采儀 洪偉傑 陳睿翎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意庭律師 被 告 八桃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所為之109 年度勞訴字第116 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116 號判決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昱廷 附表: ┌───────────┬─────┬──────┐ │ 應 更 正 處 │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 ├───────────┼─────┼──────┤ │原判決第1 頁第19行、第│ 陳伯翰 │ 陳柏翰 │ │24行、第32行 │ │ │ ├───────────┼─────┼──────┤ │原判決第2 頁第11行、第│ 陳伯翰 │ 陳柏翰 │ │25行 │ │ │ ├───────────┼─────┼──────┤ │原判決第3 頁第5 行、第│ 陳伯翰 │ 陳柏翰 │ │16行 │ │ │ ├───────────┼─────┼──────┤ │原判決第4 頁第11行、第│ 陳伯翰 │ 陳柏翰 │ │27行 │ │ │ ├───────────┼─────┼──────┤ │原判決第5 頁第1 行、第│ 陳伯翰 │ 陳柏翰 │ │4 行、第15行 │ │ │ ├───────────┼─────┼──────┤ │原判決第6 頁第5 行 │ 陳伯翰 │ 陳柏翰 │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原告│ 陳伯翰 │ 陳柏翰 │ │欄 │ │ │ ├───────────┼─────┼──────┤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 原告│ 陳伯翰 │ 陳柏翰 │ │欄、備註(1 )第1 行、│ │ │ │備註(3 )第3行 │ │ │ ├───────────┼─────┼──────┤ │原判決附表三原告欄 │ 陳伯翰 │ 陳柏翰 │ │ │ │ │ ├───────────┼─────┼──────┤ │原判決附表四之1 原告欄│ 陳伯翰 │ 陳柏翰 │ │ │ │ │ ├───────────┼─────┼──────┤ │原判決附表五原告欄 │ 陳伯翰 │ 陳柏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