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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交付工作規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家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群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郁仁

      麥育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工作規則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出聲明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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