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告
吳秋娥
原告
張金鳳
原告
羅桂枝
原告
周紋秀
原告
黃麗珠
原告
郭淳瑜
原告
許月冠
原告
郭寶珠
原告
林慧琴
原告
彭美惠
原告
巫姿嫺
原告
費躍紅
原告
陳芬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被告
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及正本所列附表編號11姓名欄「巫姿嫻」應更正為「巫姿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