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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周珮琦

  • 原告
    蔡嘉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8號原   告 蔡嘉林 王來成 徐裕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統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慶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2 月4 日寄存送達予原告蔡嘉林、王來成,於109 年1 月31日送達予原告徐裕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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