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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5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訴字第45號

原告
陳俊男
原告
李如玉
原告
郭玉芳
原告
翁幗屏
原告
邱麗月
原告
陳秀米
原告
洪朵繁
原告
馬子鈞
原告
賴淑青
原告
郭富美
原告
楊詠涵
原告
呂姿儀
原告
張央青
原告
劉美月
原告
王敏芳
原告
張美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被告
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應給付之項目及金額」欄之「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應給付之項目及金額」欄之「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原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3日以書狀將其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應給付之項目及金額」欄中之「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79至89頁)。經核原告等人上開所為之訴之變更,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閎博公司)及被告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羅日雅公司),係由張詠筑所獨資經營,並均由張詠筑擔任法定代理人,是被告二公司之內部人事資料及薪資資料均有通用之情。原告王敏芳係受僱於被告台灣羅日雅公司,並由台灣羅日雅公司派駐於中部地區家樂福門市之人員,其餘原告則係受僱於閎博公司,並派駐台中、彰化、雲林及南投等地區之門市人員(原告等人之到職日及本件勞資爭議發生前平均薪資均如附表所示)。詎料,被告於108 年7 月31日無預警關廠,經桃園市政府勞工局認定於108 年8 月1 日歇業,致生勞資爭議,原告等人經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無效,原告等人自得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欠薪、資遣費、預告工資,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被告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被告公司人事資料卡、108 年主管業務薪資表、108 年一般員工薪資表、桃園市政府108 年10月24日府勞資字第10802640321 、1080264032號函、資遣費試算表、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等件為證(見勞專調卷第81至177 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本院因審酌原告所提出書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 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08 年7 月31日無預警歇業,並經桃園市政府認定108 年8 月1 日為歇業基準日,足見被告已無再受領原告勞務之意,應認被告已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款之規定,對原告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應給付之項目及金額」欄中「欠薪」欄所示之工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次按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 年,以比例計算之,未滿1 個月者以1 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之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復定有明文。查,被告已對原告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並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應給付之項目及金額」欄中「資遣費」欄所示之資遣費,自屬有據。

㈢、再按歇業或轉讓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等人主張渠等自如附表「到職日」欄至被告無預警歇業之日為止,被告應依法給予之預告期間為附表「預告日數」欄所示之日數,經核無誤,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應給付之項目及金額」欄中「預告工資」欄所示之預告期間工資,即為有據。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9 年3 月5 日寄存於被告公司登記地址,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勞專調卷第183 頁),是原告請求自109 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等人基於兩造間因勞動契約所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附表「應給付之項目及金額」欄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09 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係法院就勞工之請求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同時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姓    名│到職日    │勞資爭議│預告│原請求金│應給付之項目及金額                                │
│號│        │          │發生前平│日數│額      ├────┬────┬────┬────┬─────┤
│  │        │          │均薪資  │    │        │欠薪    │資遣費  │預告工資│合計    │應給付之被│
│  │        │          │        │    │        │        │        │        │        │告        │
├─┼────┼─────┼────┼──┼────┼────┼────┼────┼────┼─────┤
│1 │陳俊男  │106.8.21  │65,151  │20  │237,259 │130,302 │63,400  │43,194  │236,896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2 │李如玉  │108.4.9   │39,803  │10  │85,512  │65,761  │6,206   │13,194  │85,161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3 │郭玉芳  │105.4.20  │32,580  │30  │155,707 │69,189  │53,468  │32,400  │155,057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4 │翁幗屏  │108.4.1   │42,975  │10  │72,084  │50,368  │7,163   │14,246  │71,777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5 │邱麗月  │107.3.16  │25,092  │20  │63,666  │29,617  │17,268  │16,636  │63,521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6 │陳秀米(僅假日兼職)          │    │9,600   │9,600   │0       │0       │9,600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7 │洪朵繁  │108.4.1   │40,321  │10  │61,823  │41,443  │6,720   │13,366  │61,529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8 │馬子鈞  │107.5.21  │26,683  │20  │65,276  │31,477  │15,960  │17,690  │65,127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9 │賴淑青  │107.9.1   │28,034  │10  │64,116  │41,883  │12,849  │9,293   │64,025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10│郭富美  │104.7.1   │27,668  │30  │124,484 │40,288  │564,890 │27,515  │124,292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11│楊詠涵  │108.4.29  │27,420  │10  │55,412  │42,565  │3,538   │9,090   │55,193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12│呂姿儀  │106.10.1  │41,732  │20  │109,752 │43,618  │38,254  │27,668  │109,540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13│張央青  │106.10.1  │34,210  │20  │95,173  │40,959  │31,359  │22,681  │94,999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14│劉美月  │108.4.9   │28,365  │10  │45,404  │31,338  │4,423   │9,403   │45,164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15│王敏芳  │108.6.14  │18,056  │0   │15,221  │13,982  │1,189   │0       │15,171  │台灣羅日雅│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16│張美關  │107.7.25  │25,117  │20  │59,146  │29,563  │12,795  │16,652  │59,010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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