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訴字第45號
- 原告
- 陳俊男
- 原告
- 李如玉
- 原告
- 郭玉芳
- 原告
- 翁幗屏
- 原告
- 邱麗月
- 原告
- 陳秀米
- 原告
- 洪朵繁
- 原告
- 馬子鈞
- 原告
- 賴淑青
- 原告
- 郭富美
- 原告
- 楊詠涵
- 原告
- 呂姿儀
- 原告
- 張央青
- 原告
- 劉美月
- 原告
- 王敏芳
- 原告
- 張美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學驊律師
- 被告
- 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張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應給付之項目及金額」欄之「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應給付之項目及金額」欄之「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原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3日以書狀將其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應給付之項目及金額」欄中之「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79至89頁)。經核原告等人上開所為之訴之變更,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閎博公司)及被告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羅日雅公司),係由張詠筑所獨資經營,並均由張詠筑擔任法定代理人,是被告二公司之內部人事資料及薪資資料均有通用之情。原告王敏芳係受僱於被告台灣羅日雅公司,並由台灣羅日雅公司派駐於中部地區家樂福門市之人員,其餘原告則係受僱於閎博公司,並派駐台中、彰化、雲林及南投等地區之門市人員(原告等人之到職日及本件勞資爭議發生前平均薪資均如附表所示)。詎料,被告於108 年7 月31日無預警關廠,經桃園市政府勞工局認定於108 年8 月1 日歇業,致生勞資爭議,原告等人經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無效,原告等人自得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欠薪、資遣費、預告工資,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被告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被告公司人事資料卡、108 年主管業務薪資表、108 年一般員工薪資表、桃園市政府108 年10月24日府勞資字第10802640321 、1080264032號函、資遣費試算表、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等件為證(見勞專調卷第81至177 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本院因審酌原告所提出書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 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08 年7 月31日無預警歇業,並經桃園市政府認定108 年8 月1 日為歇業基準日,足見被告已無再受領原告勞務之意,應認被告已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款之規定,對原告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應給付之項目及金額」欄中「欠薪」欄所示之工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次按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 年,以比例計算之,未滿1 個月者以1 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之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復定有明文。查,被告已對原告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並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應給付之項目及金額」欄中「資遣費」欄所示之資遣費,自屬有據。
㈢、再按歇業或轉讓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等人主張渠等自如附表「到職日」欄至被告無預警歇業之日為止,被告應依法給予之預告期間為附表「預告日數」欄所示之日數,經核無誤,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應給付之項目及金額」欄中「預告工資」欄所示之預告期間工資,即為有據。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9 年3 月5 日寄存於被告公司登記地址,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勞專調卷第183 頁),是原告請求自109 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等人基於兩造間因勞動契約所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附表「應給付之項目及金額」欄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09 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係法院就勞工之請求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同時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姓 名│到職日 │勞資爭議│預告│原請求金│應給付之項目及金額 │ │號│ │ │發生前平│日數│額 ├────┬────┬────┬────┬─────┤ │ │ │ │均薪資 │ │ │欠薪 │資遣費 │預告工資│合計 │應給付之被│ │ │ │ │ │ │ │ │ │ │ │告 │ ├─┼────┼─────┼────┼──┼────┼────┼────┼────┼────┼─────┤ │1 │陳俊男 │106.8.21 │65,151 │20 │237,259 │130,302 │63,400 │43,194 │236,896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2 │李如玉 │108.4.9 │39,803 │10 │85,512 │65,761 │6,206 │13,194 │85,161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3 │郭玉芳 │105.4.20 │32,580 │30 │155,707 │69,189 │53,468 │32,400 │155,057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4 │翁幗屏 │108.4.1 │42,975 │10 │72,084 │50,368 │7,163 │14,246 │71,777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5 │邱麗月 │107.3.16 │25,092 │20 │63,666 │29,617 │17,268 │16,636 │63,521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6 │陳秀米(僅假日兼職) │ │9,600 │9,600 │0 │0 │9,600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7 │洪朵繁 │108.4.1 │40,321 │10 │61,823 │41,443 │6,720 │13,366 │61,529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8 │馬子鈞 │107.5.21 │26,683 │20 │65,276 │31,477 │15,960 │17,690 │65,127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9 │賴淑青 │107.9.1 │28,034 │10 │64,116 │41,883 │12,849 │9,293 │64,025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10│郭富美 │104.7.1 │27,668 │30 │124,484 │40,288 │564,890 │27,515 │124,292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11│楊詠涵 │108.4.29 │27,420 │10 │55,412 │42,565 │3,538 │9,090 │55,193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12│呂姿儀 │106.10.1 │41,732 │20 │109,752 │43,618 │38,254 │27,668 │109,540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13│張央青 │106.10.1 │34,210 │20 │95,173 │40,959 │31,359 │22,681 │94,999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14│劉美月 │108.4.9 │28,365 │10 │45,404 │31,338 │4,423 │9,403 │45,164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15│王敏芳 │108.6.14 │18,056 │0 │15,221 │13,982 │1,189 │0 │15,171 │台灣羅日雅│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16│張美關 │107.7.25 │25,117 │20 │59,146 │29,563 │12,795 │16,652 │59,010 │閎博服裝實│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